广宁县人民政府文件 宁府〔200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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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宁县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客商到我县投资置业,加快广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用地方面 我县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根据广东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和出让土地的开发成本,并结合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等实际情况由县政府与投资者协议商定可享受优惠。优惠办法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实行先缴纳后按比例返拨:年税收100 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按政府最低出让价格返还30%;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按政府最低出让价格返还40%;500万元以上的,按政府最低出让价格返还50%。 投资者开发土地(包括林地)必须服从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划要求搞好配套设施建设,享有直接对外招商引资的权利。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 投资者受让土地兴办工业,所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上缴部分外,其余返还给企业做技改挖潜资金。 凡在我县办实业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工业用地为50年。在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依法有偿转让、抵押、继承。 二、税收方面 凡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纳税额(不含企业所得税)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政府在其上缴税收的县级库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100 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按15%奖励;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按25%奖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按30%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40%奖励。以工业园区为开发单位的,奖励给园区的开发主体,再由园区的开发主体奖励给企业;以企业为开发单位的,直接奖励给企业。 三、各项规费 凡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免收用水报装费。企业用水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可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自办水厂和抽取地下水,3年内水资源费按50%优惠收取。 凡投资者在我县新办企业和开展“三来一补”业务,经企业主管部门证明,允许其亲属转为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常驻户口。企业员工的子女的入学入托,由企业出具证明、外经部门核准并经教育部门批准,其收费按当地户籍学生的标准收取。 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工业园(区)投资新办企业,除依法纳税外,凡属广宁县人民政府有权减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实行免收或减收。 企业开办及经营过程中所需用水、用电、基建、环保、消防、卫生和防雷等设施建设,可由企业自行采购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监理和安装等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借审批、验收之名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使用其指定产品。环保、消防、卫生和防雷等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经有关部门核定,对在我县辖区内投资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的用车发放《礼遇证》,进出我县境内收费站享受过路(桥)费优惠。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起执行。 广宁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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